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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或“总公司”)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组建和使用管理,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备选库,是指国资公司采取公开方式遴选的一批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中介机构备选库,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为国资公司提供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服务期内为国资公司及直管企业提供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
第四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实行资格准入制。国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聘诚信度高、运作规范、实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为国资公司及直管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第五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六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具备相应资质和独立完成业务的营业场所、管理人员及办公设施;
(四)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违约行为;
(五)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其他相关要求。
第七条 各直管企业(机关部室)是所聘中介机构服务工作监督主体,对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反馈至总公司招标办。
第八条 中介机构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直管企业(机关部室)采取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招标办反馈:
(一)未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进场或项目进展缓慢,需督促督办;
(二)服务质量水平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报告或成果经审查存在非重大纰漏;
(三)中介机构派出工作人员与约定人员不一致,或部分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能胜任;
(四)其他不利于工作开展的情形。
第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直管企业(机关部室)书面形式反馈至总公司招标办并经招标办核实后作退库处理:
(一) 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 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委托业务的,严重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 执业水平、执业质量较差,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或成果经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 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五) 泄露在服务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商业秘密;
(六) 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的;
(七)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被有关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罚;
(八)经认定确认为应予退库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中介机构存在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机关部室填写中介机构问题反馈表(详见附件1)直管企业填写中介机构问题反馈表(详见附件2)至国资公司招标办。
各直管企业(机关部室)向总公司招标办反馈中介机构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经核实后,对被反馈中介机构发出不合格通知,累计达到2次不合格情形的中介机构直接作退库处理。
各直管企业(机关部室)向总公司招标办反馈中介机构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经核实后,直接作退库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国资公司作出退库处理的中介机构,自发出退库通知书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承接国资公司系统内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资公司中介机构问题反馈表(机关部室)
附件2:国资公司中介机构问题反馈表(直管企业)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8日